印尼Indonesia外貿客戶工商信息查詢及追回貨款方法
印尼北部是馬來西亞等國家,首都是雅加達。徐寶同律師團隊提醒,與該國公司發生經濟糾紛后,自行催討貨款可能觸碰該國法律底線,如果選擇專業的涉外律師團隊,很可能前期做到風險隔離;后期做到成功回款并且繼續維持經貿關系等價值創造。
關于印度尼西亞的企業信用征信查詢
在進行債權催收之前,通常徐寶同律師團隊會檢索該境外采購方的主體資格及存續狀態。徐寶同律師團隊的分析策略是,如果境外公司已經注銷,那么中方應當積極與境外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聯系追款事宜;如果境外公司存續,那么中方應繼續與海外采買方的業務員溝通催款事宜。另,需要注意公司的唯一注冊號,因為企業的本國名與英文名不一致,只有注冊號才能確定債務人的唯一性。
印尼企業工商注冊信息查詢可以通過OSS系統進行檢索【網址:https://oss.go.id/】
自2018年7月19日開始,Online Single Submission(簡稱“OSS”)被啟用。注冊并登陸之后,在線遞交工商注冊、變更材料,查詢工商信息等。
關于印度尼西亞的催收法律
根據印度尼西亞民法典第1971條,在交付貨物后,就付款事宜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得超過五年。
2,關于印尼催收的民事訴訟程序
在印尼,訴訟是解決糾紛的途徑之一。印度尼西亞的民事訴訟由印度尼西亞普通法院(Peradilan Umum)管轄的地區法院審理。普通法院也專門分庭審理刑事訴訟程序、破產和知識產權訴訟的商業法院、勞資關系糾紛的勞資關系法院。
除了普通法院外,印度尼西亞還有其他具有特殊管轄權的法院。它們是(i)宗教法院,是穆斯林解決家庭法律問題,即婚姻和繼承問題的特別法院;(ii)軍事法庭,對涉及印度尼西亞武裝部隊成員的刑事案件具有管轄權;(iii)行政法院,處理涉及國家行政決定事項的案件;以及(iv)對稅務糾紛具有管轄權的稅務法院。
印度尼西亞的民事訴訟可以通過小額理賠程序或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小額索賠解決程序是民事索賠法院的一種程序,其實質價值不超過200000000盧比(兩億盧比),并通過簡單的程序和證據解決。
本文僅描述印尼的普通民事訴訟程序。
1.在區域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提出索賠
典型的民事訴訟,由原告向相關地區法院作為一審法院提起索賠。一般來說,這是被告或任何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法院或對爭議標的所在地擁有管轄權的地區法院。原告在主張債權時,應向法院支付訴訟費。
傳票
在訴訟被受理后,法院將排期開庭,并將傳喚被告和原告在該日期出庭。執行主任將親自將傳票交付給被告,除非(i)被告的住所地未知,傳票應在相關地區法院,或在市政辦公室發布,或在報紙上作公告送達,或(ii)被告居住在另一個國家,在這種情況下,傳票應通過印尼駐相關國家大使館送達。傳票應包括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副本。
首次開庭
在首次開庭時,原告有義務出庭。如果原告未能出庭,則法庭會判決駁回起訴。但不影響原告再次起訴的權利。有時,在駁回起訴之前,法院也可以再次傳喚原告,安排改期開庭。在首次開庭時,被告有義務出庭。如果被告未能出庭,法院通常會發出第二份傳票,讓被告人改期出庭,如果仍不出庭,則法院通常會發送第三份傳票。如果被告在第三份傳票送達后依舊未出庭,法院可在被告未出庭的情況下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缺席判決(“Putusan Verstek”)。缺席判決依舊可以上訴。
在原告和被告出庭的第首次開庭時,法官或書記員將檢查當事人的身份、出庭人員的權限、相關授權書(如果由律師代表),并且必須詢問當事人是否有意向通過調解等友好地方式解決糾紛,定紛止爭。
被告的答辯
被告可以(i)“抗辯”;(ii)答辯;(iii)提起反訴,等三種方式回應原告的訴訟請求。
首先“(i)抗辯”基本上是被告對與案件實質不直接相關的事項的反對或辯護。這些抗辯涉及案件的程序方面,比如法院管轄權,法官的回避等等。其次,實質性抗辯,“eksepsi peremptoir”,例如,在訴訟時效期滿后才提起訴訟。
再次,答辯,原告有機會對被告的答辯和反訴作出回應。此響應稱為Replik。
提交證據
雙方必須提供證據來證實其論點。一般來說,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有如下五種證據形式:
a、 書證(Surat);
b、 證人證言(Saksi);
c、 推測(Persangkaan);
d、《懺悔錄》(Pengakuan);
e、 宣誓(Sumpah)。
至于書證,地區法院將要求非印尼語的文件由宣誓翻譯員翻譯成印尼語。只有在法院確認文件副本與原件為真實副本的情況下,才能接受文件副本。
裁決
當法庭辯論之后,法官將對案件作出裁決。
根據印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作為一審法院的地區法院對案件的審查必須在調解后第一次開庭的5個月內完成。然而,實際上,地區法院對案件的審查通常需要5個月至1年的時間。
2.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Banding)
地區法院敗訴方有權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如果上訴人對一審裁決不服,則必須在地區法院裁決發布后的14(十四)天內提交上訴狀。提起上訴的時間應從上訴人收到區域法院的裁決通知之日開始計算。
高等法院可以審查事實和法律問題。在審查完相關案件后,高等法院將發布其裁決,并將通過一審地區法院交付給各方。實際上,高等法院的判決可以在一年或更長時間內作出。當高等法院發布決定后,高等法院將向地區法院提交決定,并進一步通知各方。
3.司法審查(Peninjauan Kembali或PK)
司法審查可以定義為針對最高法院最終判決的特別的法律補救措施,該判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包括任何法院判決級別。民事司法審查只能提交一次,不會暫?;蛲V箞绦?。對法院決定的最終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民事司法審查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
(a) 如果判決是基于案件裁決后已知的對方當事人的謊言或欺詐,或基于刑事法官后來認定為虛假的證據;
(b) 如果案件裁決后,發現有決定性的書面證據,但在案件審查時找不到;
(c) 如果其授予的事項未被要求或授予的次數超過要求;
(d) 如果在未考慮原因的情況下,部分索賠尚未決定;
(e) 如果在同一當事人之間就同一事項,基于同一理由,由同一法院或同一級別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決;
(f) 如果判決包含法官的事實認定錯誤和法律適用錯誤。
案例分析
出口方:中國日照某電氣公司
進口方:印尼某公司
1,案件事實:雙方簽訂的進出口外貿合同,預先支付30%,裝船后30天內支付T/T 70%。
2,案件分析及落地執行:印尼公司投訴認為日照某公司故意不發貨,因疫情、春節用工緊張等原因,委托時購貨產品的價格是訂購時的三倍之貴。徐寶同律師團隊與日照公司取得聯系,首先,印尼公司確實同意延遲發貨,有往來郵件,其次核實該地區確實有突如其來的疫情,政府為抑制疫情擴散采取臨時封閉措施,雙方進行新的交貨期。以上基本事實同印尼方及日照方多次溝通并取得雙方諒解。對于印尼公司主張解除合同,雙方一定會在退貨金額上再起爭議,況且印尼公司需要這批貨物;對于日照公司,雖然違約確實理虧, 但雙方是合作近10年的客戶關系,是有繼續履行的意向的。最終,經過徐寶同律師團隊的反復溝通與協調,同意先空運一部分。再約定新交貨期送抵剩余貨物。徐寶同律師團隊認真查閱案件材料、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和想法、理清案件事實、理順法律關系,積極開展調解工作。在雙方當事人陷入僵局時,主動介入,安撫雙方的不滿和怒氣,積極尋求利益平衡點,引導雙方維護自身實際利益的角度出發理性思考。
徐寶同律師(13917219966),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國際律師協會(IBA)理事,亞洲代替性糾紛解決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多家仲裁機構仲裁員,泰國國際仲裁中心(THAC)仲裁員。徐寶同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訴訟及仲裁爭端解決,十余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特別是在合同糾紛方面。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徐寶同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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