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奧地利Austria-知識產權篇
投資奧地利Austria-知識產權篇
關于投資奧地利事宜,徐寶同律師團隊將根據奧地利法律法規從企業工商注冊、員工法律法規、財稅制度、知識產權等多角度簡單介紹,本文簡介奧地利知識產權及其保護相關法律及政策。
1. 商標
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商標、公司名稱和其他公司標志在奧地利受到保護。
“商標”是指定識別商品和服務的一種手段,同時也是知識產權。在奧地利,商標的使用受《奧地利商標法》Astian Trademark Act(德語縮寫:MSchG)管轄。歐盟成員國的商標法在商標指令(理事會指令2008/95/EC)的主要方面得到了協調。
商標有四種主要功能:保護功能、原產地標識功能、保證功能和廣告功能。在一段時間內,注冊商標不僅限于文字標記、圖形標記或兩者結合。甚至,即使是聲音標記、顏色標記或嗅覺標記,只要它們能以某種方式或形式被形象地描繪出來,也能被識別,也可作為標記。
然而,某些商標的注冊存在障礙,在這方面必須區分絕對以及相對的拒絕理由。例如,拒絕注冊的絕對理由可能是該標樣涉及到國徽或或者國旗。具有較低區別性的描述性術語,可能只是相對拒絕的理由。
奧地利專利局The Austrian Patent Office(?PA)享有對奧地利國家商標的注冊具有管轄權,而對于申請頻率較高的共同體商標,其管轄權屬于內部市場協調監管局Office for Harmonis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OHIM),其注冊監管局位于西班牙的阿利坎特。注冊了商標并為其提供保護的商品和服務被劃分為特定的類別,這些類別可以在尼斯分類中找到。在申請被提交后,該機構將對其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有拒絕的理由。在這個階段必須提交獲得性顯著性的證明。商標主管機關認為其審查已完成的,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商標或者權利的其他所有人可以在三個月期間內發出反對新商標注冊的通知。為了避免這種反對,建議在注冊商標之前,申請人進行充分的研究,以確定是否存在在先權利。對新商標沒有異議,或者對新商標的爭議經雙方協議解決或者對申請人有利的,該商標注冊并入商標注冊。商標的保護期為十年,可以有償延長。
通過注冊商標,所有者被授予專有權,可對任何人強制執行。侵犯商標權的,商標所有人除其他外,可以要求被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銷毀標明其商標的商品。此外,它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并(在合理時間內)刪除任何不適當注冊的新商標。故意侵犯商標的行為也應受到刑法的懲罰。
商標保護延伸到奧地利以外,首先是由上述的歐洲共同體商標提供的,該商標在整個歐盟由商標條例(TMR,理事會條例(EC) No. 207/2009)管理,其次是所謂的IR商標(國際注冊商標)。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注冊了先前注冊的商標后,國際注冊商標提供的保護涵蓋了被要求注冊的所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在原商標注冊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注冊的,自原商標注冊之日起追溯適用保護。
2. 互聯網域名的法律
互聯網上的網址被稱為“do- main”。域名分為,首先,頂級域名(如。at,。com或。org),其次,子級域名,也被稱為二級或三級域名。后者是指出現在頂級域名之前的地址部分。域本身沒有任何顯著性,但這種顯著性必須從商標法或涉及公司名稱或名稱的法律等其他權利中推斷出來。
然而,由于域名(就像商標一樣)在說明假定的來源方面起著作用,因此是廣告的有力標志,因此在注冊域名時,各種商標權和其他企業身份之間經常發生沖突。具體而言:先前注冊的商標并不總是對注冊域名提供明顯的保護,例如,如果該注冊域名源于一家公司的名稱,而該公司的名稱可能已經比注冊商標存在的時間更長,甚至在商標注冊之前就已經注冊了。
自2012年以來,頂級域名(以前僅限于國家代碼和22個通用代碼)可以使用任何名稱(例如。auto、。music或。wien)注冊。它打開了在頂層輸入注冊商標名稱的可能性。
3.保護公司名稱和公司標志
在奧地利,公司名稱和公司標志即使沒有注冊文字標記也受到保護。然而,保護可能是區域性的。就像商標一樣,公司名稱有標識的功能,也有標明來源的功能。因此,競爭對手不允許以容易造成混淆的方式使用其他企業的舊公司名稱或標志。
如果它們有明顯的后天的特殊性,
即使是商業標志(如商標),以及公司以其典型業務方式展示和包裝商品或服務的方式也會受到保護。企業名稱保護也可以應用于元標簽(搜索引擎廣告,關鍵詞廣告)和域名。
4. 專利法
專利的目的是為技術提供保護發明,它以一種類似于壟斷的方式在有限的時間內保護它們。為了使一項發明獲得專利,必須滿足四個先決條件。專利技術的前提是其技術性質,進一步的前提是該發明的工業應用。此外,還對發明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提出了要求。
奧地利的專利申請由奧地利專利辦公室Austrian Patent Office(?PA)負責。特別是,專利申請人必須制定一項或多項專利權利要求書,即他必須說明他申請專利保護的目的以及如何在這種情況下滿足可專利性的四個條件。專利局首先從形式上和實質上對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在后續出版之后
對于申請,可以在四個月內發出反對授予專利的通知。沒有提出反對意見的,登記并予以公告。
專利所有人有權獨家使用、制造、投放市場和再許可其專利發明。如果專利受到侵犯,專利所有人可以向侵權人提出要求,包括禁令救濟、侵權報酬、判決的發布、會計核算和付款等。故意干涉專利也會受到刑事起訴。
盡管商標申請在整個歐洲都是統一的,而且可以選擇在整個歐盟范圍內注冊一個商標,但專利目前還沒有類似的程序。盡管《歐洲專利公約》(EPC)——其成員國包括歐盟成員國以及另外11個國家——協調了大量的國家規定,但其情況仍無法與商標法領域的情況相比。目前,現有的歐洲專利局只有一組國家專利,但不提供注冊一個覆蓋整個歐盟領土的單一專利的選項。歐洲專利可以在慕尼黑的歐洲專利局(EPO)和奧地利專利局(?PA)同時申請。也有可能通過類似于商標保護法的方式為發明獲得國際保護
專利合作條約(PCT)。到目前為止,已有120多個國家加入了PCT,如果根據PCT申請專利,只需支付額外的費用,就可以使用簡單的程序在其他已加入該條約的國家獲得專利保護。申請也可以在奧地利的奧地利專利局(?PA)進行。
5. 保護植物新品種
作為一般事項,奧地利專利法(德語首字母縮寫:PatG)不保護植物品種的可專利性。保護植物品種的唯一方法是根據奧地利植物品種保護法Austrian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德語縮寫:SortSchG)。根據該法案,不保護全部植物或者是特定的基因序列,但只是特定的品種,它們是獨特的,同質的,穩定的和新的。
保護受限于栽培者的權利(該品種可以用作其他品種的前體材料)和農民的權利(小農戶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種植受保護的品種)。某些植物品種的保護期為30年,其余的品種為25年。植物品種保護法在整個歐盟并不統一,但在歐盟法律下有一個平行的品種保護法。
6.外觀專利
關于已注冊的設計(在奧地利稱為Geschmacks),人們可以同時獲得二維和三維設計的保護。對經濟具有重大意義的保護標的,是整個產品或者部分產品的外觀。在這方面,產品的特征是決定性的,如它的線條、輪廓、顏色、形狀或表面結構。
就像商標和專利一樣,外觀設計申請可以在奧地利專利局(?PA)注冊。因為對注冊的設計進行審查只是為了確定是否滿足正式的先決條件,這里也有人說到“未經檢驗的保護權”。新設計的發布與注冊同時進行。初始保護期為5年。這一期限只能延長四次,因此最長保護期為25年。
就像上述的知識產權一樣,注冊的設計作品將賦予其所有者排他權。在兩種對立設計的相似性比較中,重要的是整體印象。
因為奧地利注冊的設計只在奧地利境內受到保護,所以(在某種程度上類似于社區標志)也有一個社區注冊的設計,人們可以向內部市場協調監管局Office for Harmonis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OHIM)注冊。與國際注冊商標申請一樣,也可以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已注冊外觀設計進行國際注冊,以覆蓋所有成員國。
7. 版權
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版權保護文學作品、聲音藝術、視覺藝術和電影藝術。軟件作為語言作品也受版權保護。
版權保護的內容不是作品的物質表達,而是其背后的知識概念。版權的目的是保護創作作品的創作者,并最終為其獲得收入。。保護的對象不僅包括原創作品,還包括改編作品(翻譯作品也被視為包括在內),只要它們構成獨特的智力創作。
版權自作品創作之日起開始,在創作者死亡后70年結束,或者,在共同版權的情況下,在在世時間最長的共同創作者死亡后70年結束。就版權法而言,作品被視為“獨特的智力創作”。然而,與知識產權不同的是,版權并不登記在任何登記冊上。
創造者可能只是自然人。法人只能獲得作品的使用權。雇員創作的作品,版權屬于雇員或承包人。勞動者在履行勞動職責過程中創造的作品,其使用權轉移給用人單位。
創作者擁有財產權和人格權:其中包括開發權;這是指創作者將其作品用于商業用途并授予第三方作品中的權利。使用權被認為是排他權,包括表演權、演講權、展示權、租賃權、作品發布權(如在線)、傳播權、復制權、傳播權和改編權。當權利是在排他的基礎上轉讓時,我們說的是“作品使用權”;在沒有排他性的地方,人們會說“使用作品的許可”。
奧地利立法機關承認,某些其他人也可以進行值得保護的工作,并以相關權利(輔助版權)的形式給予這種保護。這里的保護對象不是作品本身,而是表演藝術家(翻譯)、制作人的行為包括音頻媒體、活動推動者、廣播公司、照片制造商、遺作出版商和數據庫創建者。
奧地利版權法(德語首字母縮寫:UrhG)準許民事法律下的索賠,特別是對當事人身份的認定,對未經授權的復制、傳播或出版的禁令,對損害賠償,對不正當得利的披露,對判決的公布,以及對侵犯版權的作品的刪除。故意侵犯版權的行為同私人投訴的行為一樣受到刑事處罰。作品可以由作者或他的出版商直接使用,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由一個收藏協會(如AKM, Austromechana)使用。奧地利是所有國際版權公約的成員(例如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
徐寶同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國際律師協會(IBA)理事,亞洲代替性糾紛解決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多家仲裁機構仲裁員,泰國國際仲裁中心(THAC)仲裁員。徐寶同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訴訟及仲裁爭端解決,十余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特別是在合同糾紛方面。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徐寶同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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